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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韶府规〔2023〕10 号)

时间:2023-12-28 17:05:02 来源:市林业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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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3〕10 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韶府规审〔2023〕10 号)已经 2023 年 8 月 30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 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20 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狩猎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猎,禁猎期5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式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人工繁育、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国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广东省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六、林业、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海关缉私分局、邮政、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餐饮等经营场所。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立即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救护电话:110、0751-8221462)

  九、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韶府规审〔2023〕1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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