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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8 16:59:36 来源:市林业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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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猎通告》),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新冠疫情以来,从国家至省层面分别出台或修订涉及野生动物的法规,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提出更严格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市政府于2016年11月24日印发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韶府〔2016〕58号),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为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切断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链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必要发布《禁猎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四)《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禁猎通告》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至五条,对禁猎范围、时限、物种、方式及特殊情况进行规定;第二部分是六至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明确执法责任主体;第三部分是八至九条,明确公民义务,以及违反禁猎规定的后果。

  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猎,禁猎期5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式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人工繁育、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国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广东省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林业、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海关缉私分局、邮政、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餐饮等经营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六款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立即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救护电话:110、0751-82214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制定。

  四、其他事项

  《禁猎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