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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6号)

时间:2022-05-07 15:46:08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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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2〕8号)已经2022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市属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市属企业应及时足额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国家金库韶关市中心支库。

  第二章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市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市属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损益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其中:

  1.可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按照《韶关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韶财工〔2016〕112号),企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期限最长为5年,超过5年的不再弥补,市属企业经批准弥补亏损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10%进行抵扣。如企业合并范围内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际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合计数低于上述办法计算所得的扣除数,则按实际计提的合计数抵扣;如实际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合计数高于上述办法计算所得的扣除数,则按最高比例10%进行抵扣。

  3.市属国有企业利润收入超过规定的上交比例,由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等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收缴。

  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产生的影响,原来上缴利润的企业,改为上缴股利股息的,企业分配股利股息比例按照利润收入上缴比例执行。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国库,纳入市属国有资本预算收入管理,市属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监管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七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企业发展扶持支出。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科研等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

  (四)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上划公共财政,包括必要时统筹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民生支出。

  第三章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国资委等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第三季度,由市财政局向市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再由市属预算单位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市属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并由市属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类型分为:1.利润收入申报;2.股利、股息收入申报;3.产权转让收入申报;4.清算收入申报;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收缴。

  (三)审核报送。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之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以上审核报送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完成。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自市人大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达给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给所监管的市属企业,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范围的企业,应由其市属预算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报送主体。

  第四章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市属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主管责任,从严审核企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确保国有企业母子公司合并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收全收。除国家会计政策调整事项可予以确认外,按以下原则从严处理:

  一是调增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等事项的,追缴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二是调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等事项的,原已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不予退还及抵扣;

  三是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相互矛盾的,上缴基数按就高、抵扣项目按就低原则审核;

  四是涉及重组的企业,审核基础为重组后形成的收益,重组以前形成的亏损不予抵扣。

  第十五条  市属预算单位要按照“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项目,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支出需要,对没有明确安排依据和绩效目标的支出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在编报绩效目标时,要从保障中央、省和市规定任务的完成、达到人民群众满意效果的角度出发,全面清晰反映部门职责、工作重点和具体任务,明确有关项目预期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以量化绩效指标进行细化描述。

  第十六条  市属预算单位要按照统一的预算编制格式和编制要求,充分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产生的影响,组织所属企业认真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确保编报工作统一、规范、有序。进一步加强数据的审核把关和支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确保各项数据准确、真实、完整,提高预算编制工作质量。

  第五章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属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限下达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通知(具体收取年度在下达的通知中明确)。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市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

  市属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所监管的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国家金库韶关市中心支库,同时报告市属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并于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市属预算单位。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无特别情况原则上应于每年7月31日前上缴上年度的利润收入,市财政局与市属预算单位定期核对收益上交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应相应调整有关企业会计账表或设立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人大批准的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向市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属预算单位审核后,由市属预算单位在广东省数字财政管理平台系统编制用款申请,并按有关流程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收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调整预算。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每季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市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市属预算单位应每季度分别编制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编报市属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通知,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并报市属预算单位及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六章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评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各市属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试点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监督,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应当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属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作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的重要依据;设置绩效目标的企业和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需对照绩效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市财政局会同市属预算单位对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使用市属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市属企业如在完整预算年度结束后仍未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当年度不予从市财政预算(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该市属企业财政资金。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之一。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涉及条款如因上级有关文件修订调整的,相应作出修订调整;如因本市改革事项需要修订调整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将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布并通知各主管部门及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十三条韶关新区及其他县(市、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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