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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07 15:28:26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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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市人民政府2016年出台的《韶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38号)有效期已届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需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及实行国资预算需坚持的原则: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其他市属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三)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

  (四)市财政通过财政国库账户,依法依规收取市属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部分是收支范围。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市属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国有企业发展扶持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是国资预算编制。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市属国资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布置下达;申报计划;审核报送。

  (二)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需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及批复。

  (三)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部分是国资预算编制要求。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市属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主管责任,做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收全收。除国家会计政策调整事项可予以确认外,从严处理调增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调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相互矛盾、企业重组以前形成的亏损等事项。

  (二)市属预算单位要按照“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项目,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支出需要,对没有明确安排依据和绩效目标的支出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三)市属预算单位要按照统一的预算编制格式和编制要求,确保编报工作统一、规范、有序,确保各项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第五部分是国资预算的执行。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市属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限下达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通知,市属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无特别情况原则上应于每年7月31日前上缴上年度的利润收入。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市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及复核;市属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复核意见后,及时下达国资收益上交通知;市属企业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资收益上缴国库,并报告市属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

  (四)市属企业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应调整企业会计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经人大批准的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六)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调整预算。

  (七)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每季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汇总报市财政局。

  (八)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应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报市属预算单位及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汇总报批。

  第六部分是国资预算的监督和绩评。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审计局应当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四)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五)建立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

  (六)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的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部分是附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所涉及条款如因上级有关文件修订调整的,相应作出修订调整;如因本市改革事项需要修订调整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将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布并通知各主管部门及各市属国有企业。

  (二)韶关新区及其他县(市、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咨询电话

  单位:韶关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751-8177729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6号)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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