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引导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结合韶关、东莞两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韶关、东莞两市政府共同设立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企业(项目)落户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
第二章 奖励扶持
第三条 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企业(项目)落户扶持专项资金适用于在东莞市—韶关市对口帮扶协作期间签约落户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包括华南装备园(一期、二期、三期),韶钢、韶冶试点园区,莞韶产业园(经省批准的27.9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在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统计口径并依法在园区纳税,符合国家、省、市及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或者机构。
第四条 工业项目享受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落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鼓励类,符合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所在园区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要求;韶钢、韶冶试点园区落户企业项目应同时符合莞韶合作园产业目录内的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类型;
(二)符合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
(三)土地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及以上,且承诺自投产起3年内平均每年税收贡献率达20万元/亩及以上;
(四)容积率不低于1.5(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放宽至不低于1.2);
(五)在东莞市—韶关市对口帮扶协作期间签约,土地摘牌后或签订租赁协议后9个月内动工建设,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企业或项目;涉及多宗地块出让的,原则上以首宗地摘牌时间为准;如多宗地需整体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的,起始时间认定需“一事一议”报东莞市—韶关市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以下简称莞韶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审议后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落户、扶持奖励
(一)重大项目落户奖。
1.扶持内容:对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新设立的企业,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奖励,该项由东莞、韶关两市财政各按1:1比例出资。
2.奖励标准:实际完成投资额3—5亿元(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5—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3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10亿元以上奖励500万元。
(二)重点优质项目特别扶持。
对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个别优质项目,包括:土地投资强度5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税收贡献率25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头部企业、行业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等,由莞韶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按“一事一议”程序报韶关市政府审定,莞韶两市财政各按1:1比例出资。
第六条 建厂补助
(一)东莞市关于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厂房建设补助。
1.扶持内容:对自建物业(包括厂房、研发楼、办公用房、宿舍、饭堂)建设进行补助,该项由东莞市财政全额出资;
2.申报条件:企业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项目已经竣工;二是实际投资完成额在项目投产后1年内达1亿元以上;
3.补助标准: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韶关市关于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厂房建设补助。
1.扶持内容:对自建物业(包括厂房、研发楼、办公用房、宿舍、饭堂)建设进行补助奖励,该项由韶关市财政全额出资;
2.申报条件:企业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且建筑总面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最低计容建筑面积;二是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正式投产且投产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三是须按签订的投资合同规定期限动工、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和投资规模、竣工、验收等约定条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报建手续;
3.补助标准:建筑总面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最低计容面积的,补助150元/平方米,超过最低要求建筑面积部分补助200元/平方米。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一)(二)项可以同时享受。
第七条 租金补助
(一)东莞市关于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租赁租金补助。
1.扶持内容:对租赁厂房、研发楼、办公用房、宿舍、饭堂的租金进行补助,该项由东莞市财政全额出资;
2.申报条件:企业项目需另外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项目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投产;二是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在项目投产后1年内达到1亿元以上;
3.补助标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4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时间跨度为自投产起最多5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韶关市关于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租赁租金补助。
1.扶持内容:对租赁厂房、研发楼、办公用房、宿舍、饭堂且主营业务收入达规模以上的企业租金进行补助,该项由韶关市财政全额出资;
2.申报条件:企业项目需另外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须正常经营一年及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是租赁单位面积年产值须达到5000元/平方米以上或年缴税金达650元/平方米以上,其他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达1000元/平方米以上;三是所租赁的园区内楼宇、厂房等必须是申报企业自用于生产经营方面,不能转租;
3.补助标准:给予工业厂房最高每月5元/平方米租金补助,办公、研发楼、宿舍、饭堂等配套用房最高每月3元/平方米租金补助,每月租金补助合计额度最多不超过10万元,跨度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上年已获奖补的企业,间隔3年后可再次申报,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可连续申报;单个企业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一)(二)项可以同时享受,但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租金。
第八条 上述第六条建厂补助奖励和第七条租金补助两项资助,单个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金融扶持
(一)东莞市关于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贷款贴息扶持。
1.申报条件:企业项目需另外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所新增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二是产业符合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产业发展要求;三是项目投资额在项目投产后1年内达到1亿元以上;
2.贴息标准: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总额的30%,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可达1000万元,该项由东莞市财政全额出资。
(二)韶关市关于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贷款贴息扶持。
1.申报条件:企业项目需另外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注册在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内,企业需经营1年以上;二是企业必须经营效益良好,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三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规模以上;
2.贴息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按上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20%给予扶持补助,企业如通过园区鼎盛担保公司、圆融小贷公司发生的贷款数额,扶持补助可按上年度贷款利息的22%给予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一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该项由韶关市财政全额出资。
(三)融资奖励
对在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注册的企业主体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韶关市政府给予的奖励金额,莞韶合作园再按1:0.5配套奖励,配套部分由东莞市财政全额出资。
本条(一)(二)(三)项可以同时享受,其中,贷款贴息补助不得与省市其他贷款贴息政策重叠享受。
第十条 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在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范围内建设,为企业提供设计、研发、孵化、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项目核定实际总投资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该项由东莞市财政全额出资。
第十一条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对华南装备园(一期、二期、三期)入园企业优惠
(一)建材价格优惠:韶钢采用第三方网即“我的钢铁”网(http://www.mysteel.com)广州市场的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在第三方网价基础上减少50元/吨。
(二)特钢价格优惠:入园企业首次订货(订货量不超过1000吨),在韶钢挂牌价基础上优惠5%。韶钢与入园企业签订年度购销协议,按照年度累计订货量给予返利优惠,具体优惠幅度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订金优惠:入园企业按照货款总额预付20%订金,韶钢可予以备货,并按款到发货原则将所订钢材在约定期限内交货。
(四)本条如有变化,以韶钢最新优惠规定为准,该项由韶钢出资。
本条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华南装备园(一期、二期、三期)入园企业在园区内为生产、建设采用的韶钢钢材,不适用于销售流动等转售钢材。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财政出资特指东莞市财政拨付韶关的对口帮扶资金,由莞韶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负责预算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莞韶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招商局常年会同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开展政策宣贯,组织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附件,莞韶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招商局进行初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审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确定资助名单报韶关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企业、机构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东莞市—韶关市产业转移合作产业园及相关片区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投资建设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书)、土地交易、厂房建设、设备投资、企业开办等费用支出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各单个项目所需资料:
1.申请建厂补助: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施工合同(复印件);
2.申请租金补助:企业租赁厂房、土地的合同、租金发票、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和项目用款凭证(复印件);
4.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机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性质、建设地点、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机构购买土地的土地证或租赁厂房、写字楼的合同、租金发票、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盖企业公章,并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 资助名单经韶关市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资助金。其中,租金补助每半年拨付一次,建厂补助、贷款贴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进行资金一次性拨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莞韶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进行复核后报韶关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事实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项目评审认定、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3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不改变在莞韶合作园及相关片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投资额”“营业收入”等指标的数额均以企业或机构提供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及税务等机关相关文件为准。本办法提及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项目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本办法提及的“动工建设”时间界定原则上以施工许可证记录的时间为准,项目建成投产时间按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等资料进行综合验证和判定。如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办理上述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存在时间滞后,由企业另行提供相关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报职能部门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有叠加享受东莞、韶关两市相关政策的,合计叠加奖补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成本或投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莞韶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