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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1-12-24 11:26:5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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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市社各科室、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市社对《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办法(试行)》(韶供〔2020〕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实施。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

  2021年12月22日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办法

  (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粤发〔2015〕12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9〕33号),有效推进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进一步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推进全市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社)是韶关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条  市社实行开放办社,凡承认和遵守《章程》,接受市社指导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市社,成为市社成员单位。

  第三条  成员单位资产归各成员单位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市社为成员单位提供行业指导、政策服务、行业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成员单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各类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为农服务的社团组织、新型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它农村各种经营大户,可以向市社提出申请,依本办法规定,成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成员单位条件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包括:我市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的企业,农产品加工、销售、研发和冷链物流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加工、流通、研发的企业,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企业。企业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有较好发展前景及市场竞争能力,经营状况良好,组织带动农户能力强,能较好地发挥为农服务作用。

  第七条  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入社农户50户以上,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和财务制度,与农民利益连接紧密,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带动农户和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八条  涉农社团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服务的流通类协会等,有规范的协会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发挥为农服务功能。

  第九条  鼓励其它各类涉农工商企业或各种经济组织加入市社成为成员单位。

  第三章  成员单位入社程序

  第十条  加入市社成员单位的程序:

  符合入社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入社申请,填写《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社对申请入社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市社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入社,下达批复文件,并在市社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  成员单位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市社组织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

  (三)参加市社组织的国际、国内交流考察和其他活动。

  (四)推荐评选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五)阅读行业内有关文件、资料和获得信息。

  (六)享受市社提供的服务及有关扶持政策,可通过市社申报国家或省级、市级农业项目,优先参与市社的项目开发。

  (七)对市社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八)依法依规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九)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社《章程》,执行市社决议。

  (二)维护市社及成员单位的名誉和整体利益。

  (三)向市社报告工作,按时如实准确报送有关报表。

  (四)根据需要建立与市社的股权关系。

  (五)接受市社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依照《章程》和市社工作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七)不得以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五章  成员单位退社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可劝其退社或除名,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其成员单位资格终止。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供销合作社形象,不履行成员单位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社或其他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被劝退或开除的,市社收回批准文件,并通过市社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自愿退社应书面向市社申请,由市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在市社网站进行公告。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其成员单位资格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单位入社办法》。新加入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级审核、逐级报备”的要求,向上一级供销合作社报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过去发布的成员单位入社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2.doc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