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三定方案”规定。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韶办发〔2019〕44号)第六条的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在县(市、区)设分局,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派驻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置如下派出机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名单
依据上述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
上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下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办理的公告》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1年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并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纪律约束。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四)因法律依据调整、体制改革、管辖权变更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复议机关、管辖法院等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