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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不罚〔2026〕1号)

时间:2026-07-09 10:51: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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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917263XY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长乐村六奇山韶关合成氨厂东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6年3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饲料,年设计产能20万吨,主要生产流程为原料进仓-配料-高温制粒-产品-外售。已取得原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韶环函〔2006〕258号、韶环审〔2008〕183号),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9144020074917263XY002Z),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提升机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我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界噪声开展监测。

  根据2026年4月1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6032310)号]显示,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厂界东南外1m处噪声监测结果为67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65dB(A)的要求。

  2026年4月15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声符合噪声排放标准。2026年5月15日,我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厂界噪声开展监测,根据5月18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6051110)号]显示,最高噪声值为厂界东南1m处60.5dB(A),已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65dB(A)要求。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相关规定,你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免于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6]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完成整改,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经复测厂界排放噪声已符合噪声排放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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