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韶关)光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炬光科技医疗健康产业基地项目(第三次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炬光(韶关)光电有限公司拟投资119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比2.52%),选址于韶关市莞韶产业园沐溪片区MX0204A-22号地块(GSY)(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30'37.599″,北纬24°47'3.008″)建设炬光科技医疗健康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7298m2,建筑面积18464.76 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号厂房、2号厂房、供水供电工程、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固废间、危废间、消防水池、事故应急池。项目建成后,主要产品包括窗镜6万只,车灯玻璃200万件。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包括浮法玻璃、蓝宝石、切削油、光学玻璃、切削液、Cr、光刻胶、显影液、铬蚀刻液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分切机、精雕机、双面研磨机、镀膜机、涂胶显影机、蚀刻机等,主要工艺包括镀膜、蚀刻、光刻、清洗、丝印油墨、预压、蒸压、压印等。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40人,均在厂内食宿。年工作时间为300天,每天2班,每班12小时。
项目已取得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3-440200-04-01-233044)。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含铬废水、综合废水、酸性废水、有机废水和浓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综合废水、酸性废水、有机废水经“混凝沉淀+A2O”预处理,以上废水预处理达标后汇合排入韶关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含铬废水收集进入中转桶后采用低温蒸发器进行处理,其中20%的废含铬浓缩液作为危险废物委外处置,80%的冷凝废水作为综合废水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自来水制备超纯水产生的浓水属于清净下水,可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项目废水的总铬、六价铬不得检出,其他指标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间接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者。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有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内置烟气管道排放至楼顶;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项目运营期有机废气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的II时段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其中TVO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0.28t/a,本项目原环评VOCs总量指标为1.017t/a,其总量指标来源于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减排量,重新报批后VOCs排放量未超过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可继续使用。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采取采取安装减振基座、墙体阻隔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和可能接触有机溶剂的区域、排水沟等为重点防渗区,1号厂房、2号厂房为一般防渗区,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7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