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昭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917263XY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长乐村六奇山韶关合成氨厂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3日下午,我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噪声开展监测。根据2026年4月1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6032310)号]显示,你公司厂界东南外1m处噪声监测结果为67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65dB(A)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 2026年3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
2. 2026年4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3. 2026年3月23日现场照片2张;
4. 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5. 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20074917263XY002Z)复印件1份;
6. 《关于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饲料生产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函〔2006〕258号)及《关于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饲料生产厂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试运行意见的函》(韶环审〔2008〕18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情况及厂界噪声执行标准。
7. 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8. 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韶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6032310)号]1份,证明2026年3月23日你公司厂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事实。
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6032310)号]送达情况。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声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改正情况于2026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