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 通知公告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北江船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6〕17号)

时间:2026-03-25 16:37:1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关市北江船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韶关市北江船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北江船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韶关市志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现拟投资约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0万元)实施整体搬迁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拟将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小坑村民委员会新杨村河边的船舶修造厂搬迁至曲江区马坝镇广东曲江经济开发区(SG-QJ-09-03-27B号地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车间一(内设来料区、备料区、总装区)、车间二(内设一般固废暂存间,总装区)、喷漆车间等主体工程,以及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本项目实施后,年修造货船36艘(其中制造32艘、修理4艘),旅游船12艘(其  中制造10艘、修理2艘),同时还承接船只的保养业务,年保养船只10艘。本项目实施后,原厂址不再开展船舶制造、维修保养等业务。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5-440205-07-02-994540)以及《广东省水利厅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粤水许决字〔2026〕8号),符合韶关市政府《关于研究推进我市船舶制造行业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25〕17号)工作要求。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科学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本项目地面清洗废水、船舶清洗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经“隔油沉淀池+气浮/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外排入园区污水厂的废水须满足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较严值,并经园区污水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后,最终排入北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喷漆废气经“两级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TVOC、NMHC、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颗粒物、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控制在4.332吨/年内,其总量指标来源由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项目的减排量替代。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以厂界外扩60米的范围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建设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对喷漆车间、废水处理站、污水收集管网、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文件的建议值。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2028

  联系电话:0751—8877811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