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沃太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南雄市沃太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720吨综合功能性产品、水性高性能树脂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南雄市沃太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万元),选址在南雄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7720吨综合功能性产品、水性高性能树脂等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不新增用地,主要依托现有生产设备、生产厂房、仓库、埋地罐区等辅助工程以及废气、废水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现有生产设备的生产计划及负荷实现扩产,同时新增废桶清洗设备对厂内的废铁质包装桶(200L)进行综合回收利用。本项目产品方案为年产磷酸酯改性物(UV树脂)150吨、硫醇高性能产品(UV树脂)50吨、综合功能性产品4520吨、水性高性能树脂3000吨,以及清洗废铁桶15000个/年(全部回用于企业产品包装)。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依托现有项目的80名员工进行生产,实行每天三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员工宿舍。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UV单体1000吨、UV树脂19200吨、综合功能性产品4520吨、水性高性能树脂3000吨。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8-440282-04-01-335610)。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间甲类厂房二生产废气经集中收集并采用“滤芯除尘+冷凝+两级高效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醛、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TVOC、苯系物等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甲苯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类厂房三生产废气、包装桶清洗废气、储罐废气和废水处理站废气经集中收集并采用“滤芯除尘+冷凝+两级高效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丙烯酸、甲醛、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邻苯二甲酸酐、苯乙烯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醇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TVOC、苯系物等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浓度限值;化验室实废气经通风橱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综合楼楼顶的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和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中浓度限值。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对泵、阀门、法兰等泄漏的控制,及时开展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要求,二甲苯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7限值;厂区内NMHC(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新增排放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分别控制在2.046t/a、3.191t/a内,其中VOCs总量指标来源由广东佳明新材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的减排量替代。项目建成后,全厂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3.224吨/年、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8.266吨/年。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的酯化废水和洗涤废水、设备清洗废水依托现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收集池,最终汇同化验室废水、去离子水制备浓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执行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对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区、仓库、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实行重点防渗,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暂存处置。
(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联动,保障环境安全。厂区内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并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联通。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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