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敬文:
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2
地址: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鸡公神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犁市镇厢廊村油桶翻新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生产设备有一台压板机,两个切割机,一个手工喷枪,现场存放有未经处置的废油桶,查看废油桶上有三乙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等标签,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你收集翻新的废油桶,压成铁皮的废油桶等属于代码为900-041-49的危险废物(含有或者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的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根据现场照片、账本记录及你的供述,你自2025年6月28日开始翻新废油桶,废油桶原为装有丙烯酸树脂、醇酸树脂、活性剂、三乙胺等化工产品的原料桶,生产工艺主要是将收来的废油桶通过手工喷漆翻新后外售,用不了的废桶压成铁皮外售,废桶里的残余废液倒出来收集在一起,7月和8月共购进废油桶10477个,卖出翻新桶6995个,采购支出、人工费用、杂费开支和房租等费用共计447509.3元。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经营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手续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你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进行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照片22张,证明其收集翻新废油桶情况,废油桶上有三乙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等标签情况,现场拆解成铁皮的废油桶、装有废液、木糠废渣的油桶情况。
2.2025年8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5年8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土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土地租赁情况;
5.进出货登记本照片24张,证明进出货售卖金额等情况;
6.蒋敬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你于2月2日前完成整改,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