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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芙蓉新区高级中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韶环审〔2026〕5 号)

时间:2026-01-26 10:30:1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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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教育局:

  你单位报来《韶关市芙蓉新区高级中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教育局拟投资51572.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选址在韶关市芙蓉新城百旺路北侧原芙蓉园处,建设韶关市芙蓉新区高级中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是新建1栋报告厅、1栋综合楼、3栋教学楼、1栋图书馆及行政综合楼、1栋食堂、1栋学生宿舍、2栋教师周转房、1栋半地下室、1栋运动场看台、2栋保安室等建筑物,并购置相关教学设备设施;二是建设400米标准运动场、足球场(考虑人工草)、篮球场、羽毛球场、排球场、网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运动场地设施;三是建设校园文化、生物地理园、劳动基地、校园绿化、校门、校道、围墙、配电房、架空接送车库及垃圾站等室外附属工程。项目建成后预计学生总人数3000人,教职工人数660人(教师400人,后勤人员260人),年教学时间200天。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及环保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验废气经实验室内机械通风后外排,其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标准要求;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浓度、硫化氢和氨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食堂油烟经配套的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引至所在楼顶排放,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大型饮食业单位的标准;汽车尾气及备用柴油发电机燃烧尾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食堂含油废水和一般生活污水分别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韶关第四污水厂处理;一般实验室废水经中和、沉淀预处理后排入韶关第四污水厂处理。本项目外排废水执行韶关第四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者。本项目特殊实验废水应统一收集后做危废委外处置,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学校边界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处置。

  (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1月2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2028

  联系电话:0751—887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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