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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港北江港区白土作业区龙头寨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4〕59号)

时间:2024-10-11 18:01:1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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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韶关港北江港区白土作业区龙头寨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52417.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64.7653万元)建设韶关港北江港区白土作业区龙头寨码头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选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曲江经济开发区国道G240白土大桥的上游附近,拟新建7个1000吨级泊位(结构按2000吨级船舶设计,兼靠3000吨级),泊位长度561.5m,利用岸线长度561.5m,并在后方港区(占地面积约19.0万m2)建设配套堆场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给排水、供电照明、通信等辅助生产、生活设施。本项目分两个阶段实施,其中一阶段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全部水工建筑物、后方钢板仓装车区、2座散货堆场、对应的工艺设备、部分道路和港区的辅助配套设施,年设计吞吐量为175万吨(其中钢铁98万吨,铁矿石77万吨);二阶段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其余道路堆场及配套设施,年设计吞吐量为215万吨(53万吨铁矿石+40万吨矿建材料+122万吨钢铁)。

  项目建设已取得了《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韶关港北江港区白土作业区龙头寨码头项目核准的批复》(韶发改核准[2024]2号),项目代码:2309-440205-04-01-725972。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陆域作业范围,场地开挖平整应落实拦挡、表土临时防护、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项目港池水域位于白土产卵场上游、支航道疏浚区域部分位于产卵场内,施工作业须避开鱼类的繁育期和敏感期,并严格控制疏浚范围,合理选择疏浚设备和施工方法,采取在码头前沿及回旋水域施工时设置防污帘、控制施工船舶数量等措施,减缓涉水打桩、疏浚对白土产卵场的影响。同时严格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开展施工期及运营期水生生态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须合理控制进出港船舶航速,最大限度减少对白土产卵场的扰动。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须优化施工工艺方案及时间安排,合理控制疏浚作业时间、强度和范围,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船舶产生的机舱油污水、生活污水应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严禁将其排入水体。

  项目运营期船舶及后方堆场的生活污水须经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回用于港区绿化、地面清扫及喷洒,不得外排;船舶含油污水通过一体化含油污水预处理系统进行预处理后,与港区地面冲洗水及码头、堆场区初期雨水进入自建的散货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道路清扫用水水质及《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156-2015)码头堆场洒水水质较严者标准的水质要求后,储存于清水池内,由生产用水调节站加压供给港区生产、环保用水,不得外排。

  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落实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硬化防渗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项目污水渗入地下水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垃圾、渣土、砂石等的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运输。落实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及防尘网、道路硬底化、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有效控制大气环境影响。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机械燃油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期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关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同时应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泊位作业粉尘、堆场作业粉尘、转运站粉尘,以及装卸机械设备等产生的燃油废气,须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须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须采取隔声、消声、降噪等措施,并加强港区宏观管理,减少车辆和船舶鸣笛次数,以减少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船舶通航管理,码头和航道设置导助航设施,严格执行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禁止在恶劣天气等不利条件下进行靠离泊作业,防范船舶溢油事故发生。落实码头溢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溢油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确保有效控制溢油影响。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进一步强化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监理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群众的沟通协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心、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项目应严格控制开发时序,确保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