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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关于规范韶关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印发
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时间:2023-09-07 11:01:50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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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房源供应长效机制,日前,市住建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韶关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有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调整配建保障性住房形式情况;二是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三是保障性住房配建流程;四是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求;五是其他要求。  

  此外,《通知》明确需要重点说明几个内容:关于配建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比例。现调整为“在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韶关高新区内,所有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均应按照该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  

  关于“以资代建”资金标准的说明。原为“以资代建”资金按4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缴交,现调整为“‘以资代建’资金缴交标准按照‘市造价站公布的最新高层建筑(21-30层)造价+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净地评估价格(楼面地价)’计算”。  

  关于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的说明。实物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配建单位,房屋、套型设计要符合相关规范,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要按照居住区智能化管理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关于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税费问题的说明。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房源性质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  

  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问题的说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筹调配用于各类保障性住房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配建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使用的,原则上“只租不售”。  

  关于房地产项目已签订地块出让合同或配建协议情况的说明。《通知》施行前市区范围内所有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包括“三旧”改造项目)已明确配建方式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凭《保障性住房配建(以资代建)协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项目备案证明》);未明确配建方式的,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本《通知》第一条的标准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以资代建)协议》。(转载韶关日报 陈宇明)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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