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规范韶关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31 11:01:51 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房源供应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韶关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市自2007年《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以来,一直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历经多次调整,特别是2018年12月《关于调整完善韶关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形式的通知》(韶市建联字〔2018〕31号)印发实施以来,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下,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又稳妥推进房地产发展。目前,我市对特困低保人群已实现应保尽保,政府闲置住房正逐步消化盘活,且因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谷,部分房地产企业还多次反映要求调整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为响应房地产企业诉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予以调整,同步规范相关操作流程。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三)《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四) 《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

  (五)《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23号);

  (六)《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韶市建字〔2023〕10号);

  (七)《关于调整完善韶关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形式的通知》(韶市建联字〔2018〕3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调整配建保障性住房形式情况;二是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三是保障性住房配建流程;四是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求;五是其他要求。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一)关于配建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比例。现调整为“在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韶关高新区内,所有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均应按照该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属于“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建比例为2%;其余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的,配建比例为3%;”。配建比例从10%调整到细分“三旧”改造项目比例为2%,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比例为3%。

  (二)关于“以资代建”资金标准的说明。原为“以资代建”资金按4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缴交。现调整为“‘以资代建’方式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以缴纳建设资金的方式代替实物配建。‘以资代建’资金缴交标准按照‘市造价站公布的最新高层建筑(21-30层)造价+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净地评估价格(楼面地价)’计算”。调整后,资金标准更符合当前经济环境实时情况。同时明确地块出让时核准“以资代建”的,“以资代建”资金在交易方案中进行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价款一并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三)关于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的说明。实物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配建单位,房屋、套型设计要符合相关规范,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要按照居住区智能化管理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四)关于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税费问题的说明。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房源性质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实物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代持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从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中列支,建设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五)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问题的说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筹调配用于各类保障性住房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配建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使用的,原则上“只租不售”。

  (六)关于房地产项目已签订地块出让合同或配建协议情况的说明。《通知》施行前市区范围内所有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包括“三旧”改造项目)已明确配建方式的,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凭《保障性住房配建(以资代建)协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项目备案证明》);未明确配建方式的,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本《通知》第一条的标准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以资代建)协议》。2018年12月10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确有特殊情况要求降低配建比例或不配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协调属地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政策解读途径

  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管理局将申请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韶关市住建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及曲江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属地实际明确具体配建形式及要求。本通知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关于调整完善韶关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形式的通知》(韶市建联字〔2018〕3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