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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3-03-24 11:47:54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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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市医保局于近日修订发布了《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韶医保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对三方面内容进行调整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是该局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韶人社规﹝2018﹞1号)有效期将届满,按规定重新修订。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了普通门诊统筹的分配模式,新生儿参保享受待遇时限,以及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点方式。其中,普通门诊统筹金筹集由“基层医疗机构30元/人·年和卫生站20元/人·年分别结算”调整为“普通门诊统筹金筹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0元/人·年,将村卫生站签约的门诊统筹费金额合计预拨给一体化建设的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卫生院按照工作完成量与卫生站结算”。  

  出生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出生6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从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参保人需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才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选点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参保人在微信“粤医保”小程序上,按操作提示完成医保电子凭证的激活,点击“门诊选点登记”进行选点。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人工窗口进行选点。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人300元

  据介绍,普通门诊统筹金来源,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重复缴费。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参保居民须在韶关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和一家一体化建设的卫生站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一年一定。参保居民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居民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可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0元,市外就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年。一般诊疗费(村卫生站5元/人·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70%给予支付。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卫生站和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70%给予支付。(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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