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韶关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韶自然资字〔2025〕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市政府印发实施的《韶关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2022〕9号)于2022年8月16日施行,有效期两年,现已到期失效。2024年7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广东省点状供地项目实施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完善点状供地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土地供应方式等内容。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需调整细化点状供地政策在市县级层面的具体实施路径。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度创新精准破解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的“用地难”问题。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为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产业项目提供灵活、精细的用地保障,从而优化乡村土地资源配置,以“小切口”撬动“大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三、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点状供地项目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4〕1627号);
(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1144号);
(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2〕1号);
(八)《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点状供地数据和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4〕725号)。
四、主要内容
修订前的“实施细则”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后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修订前以条文式表述,共有27条内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以段落式表述,主要的共有8个段落。包括实施范围、项目准入、规划管理、用地审批、供地管理、报建与验收管理、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分工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段为实施范围。主要包括点状供地的界定、产业要求、负面清单等内容。对应修订前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内容,其中负面清单中增加了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突破韶关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项目建设用地突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的等三种情形。
第二段为项目准入。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总量控制、项目认定、项目审批等内容。对应修订前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内容。修订前后点状供地项目都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原则上新增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修订前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可新增实施不超过1个项目,确因乡村振兴发展需要增加实施点状供地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修订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全市每年新增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效益性、成熟程度、不占或少占耕地形成点状供地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确因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增加实施点状供地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修订后名单项目认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同级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意见,确认项目是否适用点状供地政策。
第三段为规划管理。主要明确点状供地涉及的与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衔接。对应修订前的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内容。修订前后点状供地项目选址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区别是修订前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政策背景为“做好过度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处理”规定的前提下的处理方式;修订后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政策背景是属于城镇建设项目且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准入情形的,可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审批表,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厅备案并更新规划数据库后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修订前后规划技术指标核算方面,都是“点状供地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核算规划技术指标。规划主要控制和引导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形式、建筑材料、道路交通等要素,对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停车位配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作控制要求”。
第四段为用地审批。对应修订前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用地审批保留了原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全部内容,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的情形,只保留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征转合一、只转不征两种审批管理的两种情形。为简化表述,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的相关表述。
第五段为供地管理。对应修订前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内容。修订后将原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整合在一起表述“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按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区分不同情形下的供地方式。点状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程序,采取划拨方式进行供地;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项目)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点状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以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出租(公开招租)等方式供地的情形,按国家部署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后,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联营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段为报建与验收管理。该部分为新增内容,明确了点状供地项目若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条件的点状供地项目,可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的规定,简化规划用地审批事项,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了可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保留了原实施细则中第十九条的主要内容,在竣工验收环节点状供地项目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等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七段为确权登记管理。对应修订前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主要为确权登记及分割转让限制等内容,修订前后无原则性改变。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中附记“该不动产属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不得单独按宗转让或抵押等限制规定”。
第八部分为职责分工。对应修订前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内容。主要明确点状供地涉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原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融合在自然资源部门中,其他修订前后无原则性改变。
实施细则细则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什么是点状供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点状供应土地。
问题2:点状供地适用哪些项目?
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问题3:点状供地的负面清单?
1.项目建设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项目建设用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3.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
4.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的;
5.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突破韶关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
6.项目建设用地突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的;
7.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定的项目。
问题4:点状供地的优势?
点状供地相对传统的片状供地而言是一种创新。与传统的片状供地不同,点状供地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开发建设。永久性建设用地部分按“建多少、供多少”的方式供地,它契合了乡村产业“点多面散”的用地特点需求,可有效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节约乡村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六、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实施细则》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