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韶关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15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0日
韶关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促进点状供地政策落地见效,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2023〕2号)、《广东省点状供地项目实施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点状供地的界定。
点状供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二)产业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三)负面清单。
1.项目建设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项目建设用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3.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
4.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的;
5.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突破韶关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
6.项目建设用地突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的;
7.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定的项目。
二、项目准入
(一)总量控制。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原则上新增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根据上级政策及各县(市、区)实施情况逐年调整项目数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当年申请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全市每年新增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效益性、成熟程度、不占或少占耕地形成点状供地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确因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增加实施点状供地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认定。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同级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意见,确认项目是否适用点状供地政策。
(三)项目审批。
符合点状供地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方案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备案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市场与开发利用监测监管系统“点状供地填报”模块进行填报进展情况。
市辖区(不含曲江区)符合点状供地条件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初审,经初审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参照上述流程组织市级职能部门完成方案联合审查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市场与开发利用监测监管系统“点状供地填报”模块进行填报进展情况。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点状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由上述部门依职责对点状项目提出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
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后续办理规划、用地、供地手续的依据。点状供地项目应当在规划、用地材料中附具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填报相应监管系统信息时注明“点状供地项目”。
点状供地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安排情况、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实施保障措施、综合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规划管理
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首先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确实无法调整的,可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一)总体规划层面。
点状供地项目拟建设范围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未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落实相应建设用地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1.属于城镇建设项目且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准入情形的,可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审批表,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厅备案并更新规划数据库后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2.属于乡村建设项目的,可通过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厅备案更新规划数据库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存量建设用地,挂钩审批建新区实施方案等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详细规划层面。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依法依规通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管理要求。
点状供地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核算规划技术指标。规划主要控制和引导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形式、建筑材料、道路交通等要素,对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停车位配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作控制要求。
四、用地审批
(一)用地指标。
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持已审定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的,或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属于乡村旅游重点产业和项目的,按规定申请使用广东省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民生设施用地指标。
(二)林地指标。
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可按《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粤办函〔2014〕323号)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
(三)报批方式。
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以作为生态保留地合理利用,按原用途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应当根据实际用地需求,采取征转合一、只转不征方式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审批管理的具体类型如下:
1.征转合一。业主单位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地情形不符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2.只转不征。业主单位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五、供地管理
(一)供地单元。
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用地批准文件上注明“属点状供地项目”。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二)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地。
项目可按照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要求项目开发主体提交履约承诺书,作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三)点状供地为国有建设用地。
1.点状用地已征收(收回)为国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程序,采取划拨方式进行供地。
2.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项目)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经营性用途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项目)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按规定协议出让。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四)点状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1.点状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用地情形如下:
(1)以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出租(公开招租)等方式供地的情形,按国家部署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使用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情形;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点状供地项目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范围内运行。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点状供地项目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后,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联营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六、报建与验收管理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条件的点状供地项目,可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的规定,简化规划用地审批事项,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
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竣工验收。
点状供地项目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等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七、确权登记管理
(一)简化确权登记。
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项目使用土地为多宗地的,可以多宗申请一次提交,分宗发证,共性材料只需提交一次。
(二)分割转让限制。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由开发主体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中附记“该不动产属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不得单独按宗转让或抵押等限制规定”。
八、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协同推进点状供地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准入条件等事项的审核;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开展联合审查;负责核查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是否避让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点;负责牵头形成点状供地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负责点状供地项目的不动产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环保设施的落实;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五)水务部门:负责涉水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监管防洪、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提出乡村产业类别的意见,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开展涉农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的认定,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开展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八)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占用林地保障工作,指导林相改造和森林生态提升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