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公示 | |||||
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
一、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件 | 元/件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6、《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9、《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10、《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粤自然资办函〔2021〕4号) "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550元/件 | 元/件 |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地役权; | |||||
二、不动产工本费 | 10元/本 | 元/本 | 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三、收费优惠减免。 | (一)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住宅40元/每件,非住宅275元/件。 | 元/件 |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 ||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元/件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4、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5、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6、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
7、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申请登记的; | |||||
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申请登记的; | |||||
9、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申请登记的(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 |||||
10、企业申请的土地登记的 | |||||
1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12、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 |||||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
14、申请变更登记的。 | |||||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元/本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
3、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4、夫妻间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转移登记的。 | |||||
(四)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元/件 |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
四、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 |||||
五、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