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经调查和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可按照征缴土地闲置费方式处置。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
| 2 |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1.韶关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报核发、补办(遗失补办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减免的除外),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许可证面积增加的,对面积增加的部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纳入此收费范围)。详见《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3号)、《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25)的通知》。 | 政府制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 |
| 3 |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 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80元/件;非住宅类为550元/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8);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6、《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9、《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10、《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0]2号); 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函[202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