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韶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占用破坏耕地、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等行为,有效遏制了各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切实维护了我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向社会公开通报一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某石材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案
2022年以来,某石材公司在翁源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翁源县自然资源局对其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其非法采矿经济价值858万元。2024年6月,经法院审判,被告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并处罚金50万元;相关责任人雷某某等7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25万元。
二、某矿业公司非法开采萤石矿案
2023年6月,某矿业公司在乐昌市开展萤石矿勘探项目,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陆续擅自将采出的矿产品外运加工。乐昌市自然资源局对其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其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42万元。2024年9月,经法院审判,相关责任人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潘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
三、官某某等人非法采石案
2024年1月,官某某等人在始兴县非法开采建筑石料及萤石矿。始兴县自然资源局对其立案调查,经勘测,其非法开采建筑石料及萤石矿价值7480.8元。始兴县自然资源局对涉案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对官某财并处罚款12493.6元,对陈某、徐某滔分别为处罚款7493.6元。目前违法当事人已履行处罚。
四、吴某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养猪场案
2020年1月,吴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南雄市建设养猪场,损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7.23亩。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对其立案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因违法当事人拒不改正,且损毁耕地面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2月,经法院审判,吴某某犯破坏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目前该地块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五、温某某违法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案
2022年1月,温某某在曲江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42亩挖塘养鱼及种植果树、桉树,造成耕地破坏及撂荒问题。曲江区自然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宣传耕地保护政策,阐明如拒不改正将承担法律责任。知悉利害关系后,温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
六、何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案
2023年4月,何某在武江区承包30亩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用于种植绿化草皮。武江区自然资源局及属地镇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阐明如拒不改正将承担法律责任。何某意识到违法问题的严重性后,于2023年8月下旬自行铲除全部草皮,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
七、蒙某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2月,蒙某某在仁化县占用耕地1.8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倾倒建筑垃圾。仁化县自然资源局和属地镇政府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改正,阐明如拒不改正将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知悉违法后果后主动整改,于2025年3月全面清理建筑垃圾,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
八、某建筑公司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碎石加工场案
2025年2月,某建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翁源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占地5.8亩建设碎石加工场。翁源县自然资源局和属地镇政府发现后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其宣传国家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法规政策,阐明如拒不改正将从重处罚。接到责令停工和改正通知书后,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了用于碎石加工的设施设备,同时组织生态修复,至2025年6月现场已清理并复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