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金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刘永明投诉你单位未为其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按缴存月份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本机关依照法定流程,于2026年9月3日向你单位相关负责人黄秀娟寄出《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6〕第255号),被拒收退回。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6〕第255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6〕第255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