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金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李伟熙投诉你单位未为其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按缴存基数、缴存月份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本机关依照法定流程,于2026年9月16日向你单位相关负责人黄秀娟寄出《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6〕第256号),次日被邮寄目的地的物业公司代收。因无法确定黄秀娟本人是否收到该文书,且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再送达该文书,我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6〕第256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6〕第256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