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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22 16:57:45 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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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单位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韶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我单位拟成立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有六部分内容,一是总则。二是专家委员会成员选聘条件。三是专家委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四是市评估专家委员会使用与管理。五是专家委员退出与解聘。六是附则。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一)关于“鉴定申请人”的说明。主要明确了鉴定申请人应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方,即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二)关于申请时限和鉴定时限的说明。主要明确了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协负责受理并按本规定尽快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评估鉴定工作。

(三)关于鉴定费的说明。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政策解读途径

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管理局将申请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韶关市住建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由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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