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以及完成从业人员备案。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浈江区、武江区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凡在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以及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属本次开业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二、报送内容
1.开业信息报送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需加盖公章)
三、报送方式与时限
(一)报送方式
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在填写完成《开业信息报送表》及准备好各项相关材料后,应将所有纸质材料报送至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1号市房产交易中心窗口(详细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新城芙蓉园23、24栋)。
(二)报送时限
1.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报送工作。
2.新开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或备案以及开业信息报送工作。
3.已开业住房租赁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开业信息补报工作。
4.已开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开业经营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或备案以及开业信息补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准确报送
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开业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发现存在拒绝报送开业信息或所报送开业信息存在虚假捏造的情况,我局将在核实后严格按照《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机构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信息更新,动态维护
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所报送的开业信息将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每月更新。
如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原报送渠道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开业信息报送表(模板)
2.开业信息审核流程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咨询电话:0751-8703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