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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应龙等4人投诉你公司未为其在你单位工作期间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以及邓志军等3人投诉你公司未为其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按缴存月份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始兴办事处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2023年3月3日,2023年12月29日,及2024年3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住房公积金核查通知书》(韶公积(始)核字〔2022〕32-34号;韶公积(始)核字〔2023〕1号-2号;韶公积(始)核字〔2023〕78号,韶公积(始)核字〔2024〕9号),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已超过规定期限。我局依照法定流程,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1号-第02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7份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1号-第027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1号)和住房公积金欠缴数额统
计表(邓志军职工)
2.《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2号)和住房公积金欠缴数额统
计表(李应龙职工)
3.《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3号)和住房公积金欠缴数额统
计表(何建军职工)
4.《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4号)和住房公积金欠缴数额统
计表(陈春梅职工)
5.《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5号)和住房公积金欠缴数额统
计表(张婷妹职工)
6.《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6号)和住房公积金欠缴数额统
计表(刘炼娟职工)
7.《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韶市建公积金字〔2025〕第027号)和住房公积金欠缴数额统
计表(邱全雄职工)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