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建字〔2025〕47 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韶关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
二、申报对象
(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筑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组织、咨询机构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已在原韶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的专家,需重新申报。
三、专家职责
(一)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技术认定以及科研项目的咨询和论证;
(二)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培训工作;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关的督导检查及抢险救援工作;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四、专家入选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且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项方案论证经历,或担任过多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人员优先聘任。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方案论证审查活动:
1.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2.一年中无故缺席方案论证审查二次或三次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
3.审查结论二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方案论证审查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4.三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不遵守方案论证审查制度和擅离职守的;
2.不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审查方案的;
3.有其他违反方案论证审查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五、申请程序
(一)韶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专家库增补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人符合专家申报条件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市住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收集专家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将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人选名单,经审定后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官网对外公布。
六、申报材料
(一)韶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其他事项
(一)专家如因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须由本人向市住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方案编制和审核的人员不得参与专家组论证审查。
(三)今年申请入库的专家,请于2025年6月6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韶关市住建管理局质安科。
附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2.韶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联系科室:质安科,电话:0751-88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