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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应龙、陈春梅、张婷妹、刘炼娟等4人投诉你公司未为其在你单位工作期间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邓志军、邱全雄、何建军等3人投诉你公司未为其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按缴存月份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案,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始兴办事处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2023年3月3日,2023年12月29日,及2024年3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住房公积金核查通知书》((韶公积(始)核字〔2022〕32、33、34号;(韶公积(始)核字〔2023〕1号、2号);(韶公积(始)核字〔2023〕78号),韶公积(始)核字〔2024〕9号),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已超过规定期限。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5〕第017、018、019、020、021、022、023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5〕第017号)
2、《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5〕第018号)
3、《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5〕第019号)
4、《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5〕第020号)
5、《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5〕第021号)
6、《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5〕第022号)
7、《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韶市建强告字〔2025〕第023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