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华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的刘志贤投诉你公司未为其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因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相关文书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韶市建强催字[2025]第005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期限为视为送达之日的10日内。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韶市建强催字[2025]第005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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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受理的刘志贤投诉你公司未为其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因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相关文书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韶市建强催字[2025]第005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期限为视为送达之日的10日内。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韶市建强催字[2025]第005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