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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韶关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的公告

时间:2025-04-11 10:26:25 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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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对行业发展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规范我市物业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评标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拟向全市范围内征集物业管理专家,建立韶关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工作任务

物业管理专家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立法和咨询、宣传;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编制、推广和实践指导;

(三)物业管理技术成果与优秀经验的咨询、推广和实践指导;

(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协助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

(五)物业项目评标;

(六)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专家入选条件

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应当能够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信良好,无违法违纪、开除公职、被取消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地开展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的经理或者专业负责人以上职务,取得物业管理、工程、安全、消防、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水平)5年以上;

2.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或者学术研究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水平)5年以上;

3.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代理过20宗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诉讼案件。

(四)本人主管过的物业项目没有发生因物业管理服务因素导致的重大纠纷,业主投诉少、满意度高。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身体状况。

(六)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可不受本条第三项职称(职业资格)、第六项年龄的限制。专家不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三、不具备入选条件的情形

(一)不符合专家入选条件的人员;

(二)提交的资料弄虚作假;

(三)所在单位、个人“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过刑事处罚。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符合专家申报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县(市、区)住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韶关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年限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选聘程序

专家库人员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公布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物业管理专家征集公告。

(二)受理申请和核实资料。经工作单位同意,申请人可以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实其业绩、能力、综合素质及资料的真实性,加盖核对章并加具推荐意见后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形成拟任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资料,形成拟任物业管理专家名单。

(四)名单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任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对拟任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异议,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专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放工作证。

(六)公告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告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单。

六、专家库管理

(一)本市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遵循条件核实、规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家的审核、增补、退出、换届、培训、监督、档案管理、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的资料;监督物业项目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专家,记录不能参加物业项目评标的专家姓名及原因;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随机抽取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记录不能参加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姓名及原因;协助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四)物业管理专家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续任。采取随时申报、每年增补一次的办法常态化征集,增补的物业管理专家任期与同届的任期相同。

(五)参与前期物业项目评标的物业管理专家由招标人在评标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韶关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随机抽取。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评标的物业管理专家,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姓名、不能参加评标的原因,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增补。

(六)参与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随机抽取。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考评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记录其姓名、不能参加评估的原因,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增补。

(七)物业管理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0日内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保证有效联络和准确回避。因客观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与专家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不能参与专家工作的原因、暂停专家工作的起止时间等事项。

七、取消资格的情形

(一)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消其资格:

1.本人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或者因工作变动已离开广东省行政区域的;

2.物业管理专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不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

(二)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1.被随机抽中为物业项目评标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被随机抽中为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每年度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推卸、放弃物业管理专家相关的工作合计3次以上的;

2.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或者有诚信方面不良记录的;

3.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立场情形下,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制止物业项目评标、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或者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7.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

8.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其他情形。

物业管理专家有上述八项行为的,不再受理其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

八、物业管理专家工作纪律

(一)物业管理专家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立场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于相关工作开展1日前,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告知回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展物业项目评标工作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或者组织、参与物业项目评标工作的;

2.开展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工作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或者组织、参与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工作的;

3.其他影响物业项目评标、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等工作公正性,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二)物业管理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前应当按要求出示工作证、身份证等资料,独立提出、出具或者签字确认个人意见,并对个人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以物业管理专家身份参与相关工作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物业管理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参与专家工作时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四)物业管理专家不得私下接触利益关系人,不得在正常劳务费用以外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财物、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物业管理专家在未征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韶关市物业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社会活动。

九、相关要求

(一)物业管理专家申报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8日(5个工作日),申请人在申报时间内向县(市、区)住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并携带有关原件备查。

(二)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于2025年4月23日前提交至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改科。

(三)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附件:1.韶关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

2.韶关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名册

3.韶关市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专家联络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