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委会,韶关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函〔2025〕19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函〔2025〕51号)的工作部署,市安委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韶关市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
韶关市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以下简称“自建站”)安全管理,扎实推进自建站全链条安全监管,深入开展违规建设使用自建站专项整治,有效防范自建站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函〔2025〕 19 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函〔2025〕51号)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系统推进,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明确自建站的管理属性和政策,落实“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措施,通过开展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厘清行业监管责任,查清自建站底数,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深度治理事故隐患,提升自建站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措施
(一)整治范围
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
(二)整治内容
1.自建站应按规定依法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手续,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自建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建站。管道燃气未覆盖的区域,因工业生产确需使用燃气的,企业可自建自用燃气设施项目,并按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工业企业不得将燃气运输车辆及其储罐作为天然气临时储存设施,用于配合撬装式设备对压缩天然气(CNG)调压或将液化天然气(LNG)气化。
4.自建站应当安装具备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等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自建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5.工业企业应委托正规设计单位对自建站进行设计,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自建站及时开展设计诊断,诊断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6.工业企业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7.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在充装前查验核实承运单位、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核对托运清单,并随车携带电子运单。
8.工业企业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加强操作维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于依法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当将自建站纳入整体安全评价范围。
9.对于由第三方单位管理运营的自建站,工业企业要与相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自建站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自建站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液化天然气(LNG)气化供气装置》(GB/T3853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压力容器》(GB/T150)等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
三、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自建站项目依法开展核准和备案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供气管网建设,协调有关供气单位加强供气服务保障,牵头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自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自建站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负责依法查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运输、超范围承运等违法行为,指导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燃气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速度及停车状态的实时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加强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7大类行业企业中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设施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查处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未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
工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储存)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在行业发展规范、政策法规、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对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进行安全指导。负责督导指导属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开展自建自用天然气站的摸底排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 “三管三必须” 的原则对工业企业自建站进行安全监管,具体责任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时间安排
从2025年6月至2026年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2025年6月)。韶关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安委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全面开展自建站摸底排查,摸清企业类型、特种设备、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办理情况等,做到全面精准、不留盲区,认真填写《韶关市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于2025年6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7月至9月)。韶关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安委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工业企业对照本方案的整治内容开展自查,建立健全隐患问题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备查,及时停用未经依法审批、未经正规设计的自建站并限期开展隐患整改,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整改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集中整治(2025年10月至12月)。韶关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自建站开展联合检查,逐一对照本方案整治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指导企业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且无法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置,严防事故发生。
(四)总结提升(2026年1月)。市安委办适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抽查,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通报批评,对发生相关事故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韶关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安委办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6年1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次专项整治作为推动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自建站的管理属性和政策,从自建站立项、审批、备案、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安全监管等环节,分解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建立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靠前履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进自建站全链条安全监管。
(二)强化监管服务。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主动帮扶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依法帮助企业尽快完成审批手续补办、设备检测检验等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问题隐患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严肃依法实施惩戒。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成果,重点曝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结合各阶段工作进展,层层压实责任,适时采用明查暗访、帮扶指导、督导检查等方式,强化整治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市安委办和各县(市、区)安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将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强化督促推动作用。
附件
韶关市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基本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