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体落实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101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持证矿山、在建矿山、尾矿库以及已停产非煤矿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进行公示(见附件)。
(修订)韶关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及日常安全监管主体(2024年下半年).xls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4 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