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予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韶关市卫生健康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署名。
受理电话:0751-817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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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