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文广旅体〔2025〕217号
《韶关市网络微短剧产业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5〕9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0月17日
韶关市网络微短剧产业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培育发展韶关市网络微短剧产业,加快推动文化产业赋能“百千万工程”,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短剧创作繁荣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22〕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设立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微短剧产业发展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鼓励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拍摄播映以及产业活动等工作。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微短剧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鼓励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拍摄播映以及产业活动等事项,对具有较高影响力及示范引领作用的网络微短剧创作精品、在韶关从事拍摄制作或者建设微短剧拍摄场地设施的企业团体给予支持帮助。
第三条 鼓励优秀微短剧剧本创作。支持市场主体创作。
(一)适时从创作内容含有韶关元素或体现韶关特色的剧本当中评选出14部剧本进行扶持。
1.优秀剧本2部,每部扶持1.5万元。
2.创意剧本4部,每部扶持1万元。
3.潜力剧本8部,每部扶持0.6万元。
如果无剧本达到优秀、创意、潜力剧本评选标准,可以空缺。
(二)代表韶关参加国家、省参赛作品,获评国家级优秀奖励5万元,获评省级优秀奖励3万元。
第四条 支持微短剧拍摄播映。
(一)微短剧作品含有韶关元素或体现韶关特色,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或《平台节目备案号》,且作品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播映收益或点播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扶持奖励。
1.每部作品单个平台三个月内有效播放量达30万次以上(按平台最高有效播放量计算,下同),扶持第一出品方最高1万元;
2.每部作品单个平台三个月内有效播放量达100万次以上,扶持第一出品方最高5万元;
3.每部作品单个平台三个月内有效播放量达300万次以上,扶持第一出品方最高10万元;
4.每部作品在单个平台达到申请扶持条件,已申请过的平台不能叠加播放量重复申请,每部作品累计最高扶持10万元。
(二)吸引获得国家、省宣传文化广电部门扶持剧目的剧组来韶拍摄取景制作,其作品起到宣传韶关文旅和人文特色作用,则依据播放效果、传播范围及社会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价,评选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给予出资方实际制作费10%、8%、6%的补助,每部最高10万元。
(三)适时选取不超过5部在韶关拍摄制作或讲述韶关故事、宣传韶关形象的网络微短剧给予摄制补助,重点剧补助8万元,普通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支持培育市场主体。在韶关从事拍摄制作的企业团体,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具备必要办公条件,拍摄制作含有韶关元素或体现韶关特色的微短剧作品,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或《平台节目备案号》,作品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按拍摄成本每部给予10%补贴,每部最高补贴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获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培育产业基地。支持微短剧产业基地(园区)建设,鼓励微短剧制作、发行、演员经纪、器材租赁、知识产权保护等上下游企业在韶关从事微短剧产业活动,建设拍摄基地(数字摄影棚)、短剧场景和打卡点,对新建或改建以服务微短剧摄制作为主要业态的拍摄基地(数字摄影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超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项目建设方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提供创拍服务。文化广电主管部门对微短剧项目提供协拍服务,协助剧组申请使用公共场地及搭建拍摄场景,协调旅游景区、休闲街区、文化场馆等各类取景地向微短剧剧组减免费用。
第八条 支持产业交流活动。适时建立微短剧专家库,组织微短剧产业课程设计,将微短剧从业人员纳入文化产业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开展采风调研、考察学习、招商引资、举办会议等微短剧产业发展交流活动。
第九条 搭建政企合作桥梁。指导各县(市、区)与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及制作机构精准对接和结对合作,推动各方资源向“跟着微短剧品韶关”倾斜,打通网络微短剧与文旅空间互动通道,把微短剧故事和场景转化为酒店民宿、休闲街区、旅游景区、文旅小镇、主题乐园等爆款产品,推动拍摄基地转化为热门旅游目的地,营造跟着网络微短剧去韶关“打卡”的新风尚。
第十条 附则
(一)优秀、创意、潜力剧本,好、较好、一般等次作品,重点剧、普通剧的评定标准,按照市文广旅体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年度评分细则执行。
(二)符合本扶持政策中多个资助条件的同一事项或项目,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同一事项或项目符合市级财政多个资助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累计获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奖励或者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或者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扶持政策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扶持资金发放按年度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