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深化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保障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领导,依托数字广东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授权运营工作。
第六条省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实施机构,制订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供给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授权运营工作。
网信、公安、国安、保密、密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授权运营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提供、质量管理等工作,协同监督涉及本行业领域的授权运营活动。
第七条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由省级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遴选运营机构。确有需要的,可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特定领域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
第八条省级实施机构牵头推进形成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体系,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登记、交易等平台对接,支撑资源登记、加工处理、授权运营、流通交易全流程监督管理,确保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九条未经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授权运营程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有偿提供。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他人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获得数据相关权益。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等优势从事垄断行为。
第二章数据供给
第十条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由省数据管理部门统一修订。
数据提供单位应根据指南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属性。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有关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汇总,形成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
授权运营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原则上经合理处理,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对不同意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数据提供单位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归集至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体系。
第十二条授权运营过程中,因数据归集、治理、使用等问题产生争议的,由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数据管理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数据管理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提请数字广东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授权运营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对运营机构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持续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第十四条鼓励运营机构等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其他省市公共数据资源,以及依法合规获取非公共数据资源,开展多源数据融合,引导相关参与方共同挖掘高价值数据应用场景。
第十五条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医疗、金融、能源、交通、工业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汇聚、共享、处理和使用,赋能全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或指导本级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根据《规范》相关规定编制。
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将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经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地级以上市、县级实施方案及变更情况应在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省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相关数据提供单位、数据管理部门等各方意见。授权运营协议内容根据《规范》相关规定编制。
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实施机构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授权运营协议签署、变更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将授权运营协议及相关变动情况报同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数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授权运营协议及变更情况报省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经过匿名化处理,或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数据来源者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本省依托数字政府相关平台建立数据来源者授权同意的便捷机制。
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一条运营机构应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与已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信息进行关联记载。
第二十二条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定价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数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授权运营收益在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分配。
省数据管理部门组织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溯源机制,为建立健全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提供支撑。
鼓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参与方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各部门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安、保密、密码等部门,建立健全授权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安全合规情况监管。
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完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机制,对未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
运营机构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授权运营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等进行公开,定期披露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相关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运营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运营机构整体经营、数据资源使用、产品和服务销售、授权运营成本收入、收费标准调整及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授权运营成效评估,定期对数据提供单位的数据供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同时坚决防止以数谋私。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不当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在本办法出台一年内参照《规范》和本办法完善。实施后开展授权运营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直驻粤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参考本办法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本省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