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至8月13日,我局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就延长《韶关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韶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函件等方式反映意见。公示期间,收到来自社会的意见和建议3条,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1.建议第三十五条增加有关定点医保零售药店进行兼并重组的内容,明确兼并重组过程医保定点和双通道资质的保留的操作指引。2.建议第三十五条增加双通道药房有关变更的内容,建议双通道药房搬迁变更地址,搬迁后满足“双通道”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取消“双通道”资质。3.建议第十七条增加明确医院和药房责任的内容,对审批通过的双通道订单,责任归属为医院。
采纳情况:1.采纳。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因兼并重组发生的信息变更,按照《韶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办理。2.采纳。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搬迁变更地址后的“双通道”资质保留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韶医保〔2026〕10号)执行。3.采纳。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双通道”处方流转工作中的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韶医保〔2026〕1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