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开办指引:从登记到消防备案全流程
曾先生:
浈江区办理民宿的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
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 14 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若经营场所规模超出前述规定标准,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凭借经营场所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规划许可证)以核实场所的法律合规性,确保其用地性质符合商服或商业类别,并且在未改变原有使用性质及不存在违法建筑的前提下,方可携带上述必要材料前往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消防验收及备案等相关手续。
浈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 14 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一)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诚信承诺书(签字盖章)
5.韶关市民宿登记信息表(签字盖章)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前往现场核实民宿位置、经营情况等信息,拍摄民宿的内外景照片。
(五)在核实和收齐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民宿予以登记确认,在《韶关市民宿登记信息表》镇街人民政府意见一栏签字盖章。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齐民宿登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登记材料的复印件和《韶关市民宿登记信息表》上交至区文旅体局。
(七)区文旅体局在收到登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告知民宿主。
户籍迁回农村必看:所需材料、办理条件全解答
网友:
二十多年前打工把户口迁出在城里落户,现在想迁回户籍所在地乳源大桥农村村里,想咨询一下具体需要什么材料?还有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2024〕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返回乡村原籍入户”的具体规定为:
一、办理条件
返回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原籍迁出情况,申请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二、需审核材料
1.申请书需申明申请人是非在职公职人员和在该地址稳定居住)。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不动产权证书(含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
4.派出所掌握资料无法核实原籍情况的,需提供村委户口底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5.若迁入地址已存在家庭户,需提供该家庭户《居民户口簿》。
6.能证明申请人在该地址稳定居住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与该地址相关的水电气物业缴费记录、快递信件收件记录、村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材料等之一。
7.民警上门核实的情况报告。
三、办理流程
1.属市内移居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2.属市外迁入的,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如有需要,请咨询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户籍电话:0751-5238007)。
开业占道如何报批?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详解
文女士:
近期,文女士准备在浈江区东河街道莱斯手信步行街办理开业典礼,需要在店铺门口安装气球拱门,其想了解需要到哪里报备审批?
浈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需办理材料清单具体如下:
1.浈江区占用人行道、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申请表2份;
2.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3.现场平面及场地摆设图彩色2份。
4.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1份。
5.使用场地红线图(非必要)。
6.场地或设施使用意向或协议复印件(由场地或设施所有人出具的出租合同或协议)(非必要)。
7.若涉及市政、园林、规划、建设等方面审批事项的,涉项部门的审批同意或备案材料证明(非必要)。
8.营业性占用不超过1.00元/每平方米,基建或其他占用不超过0.5元/每平方米。
如有疑问可致电0751-8884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