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行业技术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升技术审查的质量,根据《韶关市水务局水利水电技术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韶关市防洪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了韶关市水利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经个人申报、推荐汇总、审核遴选、网上公示,并经市水务局同意,确定了水利水电工程专家库(市级)、水土保持专家库(韶关市)、水文水资源专家库(市级)三个分库的入库专家名单,现予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并将专家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的权利和义务
(一)通过自主学习和参加培训等方式,及时掌握水利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及审查相关要求;
(二)接受技术评审单位安排,参与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生产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提出审查意见,如实反映发现的重大问题,明确审查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三)参与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生产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提出审查意见,如实反映发现的重大问题,明确审查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四)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公众、法人及有关单位有权对审查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举报,专家库专家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专家库由韶关市防洪管理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补,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清退出专家库:
(一)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超过2次或无故缺席或找他人替代;
(三)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但未主动回避的;
(四)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或擅自对外发表参与评审的有关意见和言论;
(五)违反廉政规定,向评审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接受评审对象礼品礼金,宴请、旅游等活动的;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活动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八)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
(九)由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三、有关要求
在库专家因工作调整、职称、职务变化等信息变动的,本人应及时联系韶关市防洪管理中心进行更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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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