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和广东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市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了退出类小水电站综合利用功能难以替代论证,经省、市、县相关部门复核,并召开了专题论证报告审查会议,认为我市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或岭南国家公园拟建范围的浈江区石龙水电站等50座小水电站,具有防洪、灌溉、供水、巩固脱贫攻坚等综合利用任务,拆除后难以落实替代措施,拟同意上报省政府,申请予以调整为整改类电站,现将《韶关市综合利用功能难以替代的小水电站清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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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