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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通知

时间:2022-11-17 17:04: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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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要求,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277号)规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主体资格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经审查,下列单位可以本单位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现予确认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并予公布:

  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浈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曲江区人民政府、乐昌市人民政府、南雄市人民政府、仁化县人民政府、始兴县人民政府、翁源县人民政府、新丰县人民政府、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

  市档案局、市公务员局、市新闻办、市文明办、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民宗局、市台港澳事务局、市互联网办、市人防办、市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外事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扶贫办、市口岸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特此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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