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903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第五条第(二)项  | 
			律师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2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900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第(二)项;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1次,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3  |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44020900A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受到行政处罚,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其负责人不予处罚: 律师事务所是初次违法并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到位,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