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韶韶州撤第1号
复查申请人:叶**,女,1984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840407****。
申请人叶**的委托代理人陈**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本处于2003年7月24日出具的(2003)韶证按字第322号公证书和2005年9月8日出具的(2005)韶证经字第602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叶**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实查证,组成复查小组对所涉公证案件进行复查。经核查,(2003)韶证按字第322号公证书的抵押物(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万通大厦1605号的房屋)系叶**所有,非抵押人叶**(曾用名:叶**)所有。
鉴于(2003)韶证按字第322号公证书所涉抵押物是叶**所有,非抵押人叶**所有,属无权处分,依据上述公证书所出具的执行证书[即(2005)韶证经字第602号公证书]亦缺乏执行依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处决定撤销(2003)韶证按字第322号公证书和(2005)韶证经字第602号公证书。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