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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时间:2022-09-13 17:13:3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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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韶韶州撤第1


复查申请人:叶**,女,19844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840407****

申请人叶**的委托代理人陈**2022322日向本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本处于2003724日出具的(2003)韶证按字第322号公证书和200598日出具的(2005)韶证经字第602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叶**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实查证,组成复查小组对所涉公证案件进行复查。经核查,(2003)韶证按字第322号公证书的抵押物(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万通大厦1605号的房屋)系叶**所有,非抵押人叶**(曾用名:叶**)所有。

鉴于(2003)韶证按字第322号公证书所涉抵押物是叶**所有,非抵押人叶**所有,属无权处分,依据上述公证书所出具的执行证书[即(2005)韶证经字第602号公证书]亦缺乏执行依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处决定撤销(2003)韶证按字第322号公证书和(2005)韶证经字第602号公证书。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20228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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