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
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韶关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对《关于调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通知》(韶司〔2021〕79号)第二项标准进行调整,即调整为: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135元的。
该项调整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