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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司法局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时间:2021-06-08 09:21:1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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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2020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韶关市司法局正在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廉洁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推进韶关市司法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法纪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向全体司法行政干警提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严禁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八、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九、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恪守法律、公正法治、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

  韶关市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6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