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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0-11-06 16:23: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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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开展了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司法厅,现将清理情况表公布如下: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序号

文件类型

名称及文号

清理进展

废止/修改理由

1

市政府规章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韶府令第143号)

拟部分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修改为“决定前款第(六)(七)(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将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接受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第四十八条“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删除“相应资质”。

第二十九条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

2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2018〕4号)

拟部分修改。1.修改两处文字表述(第一条的“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和第二条“结构”修改为“机构”)。2.规范文件中机构改革后的机构名称表述;3.取消第五条“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进行前置审核”的内容。4.明确托管机构的变更及注销办法,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表述。5.修改第十六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修改为“《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存在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

3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33号)

拟全面修订。

存在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情形;文件有效期将届满。

4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34号)

拟部分修改。1.将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管”;“安监”修改为“应急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

存在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

5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韶府规〔2017〕9号)

拟全面修订。

存在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上位法依据将修订。

6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6号) 

拟部分修改。1.将第六条中的“成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住建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韶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修改为“成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政研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和韶关海关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涉及“质监部门”表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存在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

7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韶府规〔2018〕14号)

拟部分修改。1.将第十条中的“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2.将第十五条中的“市消防支队”修改为“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大队”修改为“消防救援大队”)。

存在与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定。

8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韶府规〔2019〕7号)

拟部分修改。1.将第七条第(七)项“具备承担网约车承运人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删除。2.对于第十三条第(三)项“……发动机自然吸气1.6L(涡轮增压1.2T)及以上排量,车辆轴距2600毫米及以上(新能源汽车轴距2500毫米及以上)”的内容,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指导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存在与公平竞争审查、证明事项清理等精神不一致的规定。

9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措施》(韶府规〔2019〕14号)

拟部分修改。将第三点第(一)项第四点“支持采购企业物资。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挂牌、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同等条件下给予采购选用”删除。

存在与公平竞争审查精神不一致的规定。

10

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韶质监〔2017〕142号)

拟废止。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11

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韶质监〔2017〕143号)

拟废止。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