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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韶府规〔2017〕9号)

时间:2018-01-19 09:11: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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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179  

 

 

《韶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韶府规审20179号)已经  2017     12     1    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18     1     1   日起  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7     12     21    

 

 

 

 

 

韶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消防管理模式】实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镇、街道为“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以街区、居民楼院、村组为“小网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的消防监管模式。  

第八条【追责原则】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政府总体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常务副职领导为副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判全市火灾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代表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和督导;负责组织死亡3人以上火灾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将消防工作列为常务会议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规划、消防、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公安、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重要活动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题公园和示范街,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高铁、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消防公益宣传广告牌,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LED消防公益宣传牌,扩大消防宣传普及面    

(七)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九)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月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职责】市、县级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二)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三)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列举部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及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三)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监督养老院、福利院和救助管理站等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支持企业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

(五)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国土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制定防火措施,落实防灾减灾应急预案;

(七)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的行业消防工作;

(九)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压力容器的消防安全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行业监管原则】按照“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工作原则,社会单位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每半年将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分管机构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或分管机构对管辖的行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发现火灾隐患的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监管情况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消防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组建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六)对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七)开展日常消防宣传。  

第二十一条【其他单位】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追责对象】 对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追责方式】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规定  2018        1        1        施行,有效期五年。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2    22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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