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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8-18 16:03: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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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韶发[2016]11号)及《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韶府[2013]54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局起草了《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韶关市法制局法律事务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920日。

通信地址:韶关市风度北路75号市政府大楼2楼225室 邮编:512000

联系电话:0751-8878807

传真号码:0751-8878817

电子邮箱:flswk116@.163.com

 

附件: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法制局

                        2017年8月17日


附件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韶发[2016]11号)及《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韶府[2013]54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编制本级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草案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目录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察。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出拟纳入本级政府目录管理的事项,制定本部门的部门决策事项和部门听证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各级部门应参照执行。

第六条 听证目录在决策目录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纳入听证目录管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是政府及其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以政府名义决策的政府决策事项和政府听证事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事项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应经事项提出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通过。没有部门法制机构的,则应经部门法律顾问或具备提供法律服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各级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目录管理的部门决策事项和部门听证事项,交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提出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的内容应当包括拟纳入目录的事项名称、理由、决策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初步方案等。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政府决策事项和政府听证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编制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草案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由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直接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部门按程序将部门决策事项和部门听证事项交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提交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编制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

第十条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由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应当由本级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本级行政监察机关。

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由本部门印发实施。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增减、调整政府决策事项和政府听证事项,由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提请政府办公室相应变更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

 增减、调整部门决策事项和部门听证事项,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部门根据其法制机构的意见,决定变更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

第十三条 对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政府决策事项和政府听证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栏,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