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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时间:2016-07-03 21:52: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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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韶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遵循以防范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运作中的各种法律风险为主,化解法律纠纷为辅的原则,协助市政府及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可应市政府各部门的要求,指定专人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各部门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征询法律顾问室意见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及其他必要配合。
第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讨论决定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问题须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3日将有关材料发送给法律顾问室。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应加强对县(市、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及时回复其法律咨询。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各种专题的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应当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专业论证。
法律顾问室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与会各方的意见。
第十一条 草拟法律意见的多个法律顾问之间意见不一致,或者法律顾问会议意见不一致,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为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法律顾问室不能解决的,可咨询省政府法律顾问处。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法律顾问室向市政府及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主任组织论证或审查后签批,并加盖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公章。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在司法实践、律师实务、教学科研等领域中具有丰富经验和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人士中聘任。
市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为常年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常年法律顾问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提请市政府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与临时聘用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签订代理合同并就工作报酬问题与受聘方进行协商、决定和支付。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根据法制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并定期更新法律顾问专家库,积极开展法律顾问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前瞻性法律问题研究。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经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临时聘用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因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法律顾问室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及临时聘用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如有下列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解聘:
(一)泄露工作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委托人认为不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信息的;
(二)超越委托权限或擅自转委托的;
(三)以政府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及临时聘用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与交办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对维护委托人、被代理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说明,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